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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妇联办公室: 028-86632572
  • 妇女维权(成都): 12338
咨询标题: 离婚财产分割
咨询人: 李先生 咨询时间: 2017-11-10
咨询内容: 我与妻子十年前结婚,婚后出售我的一套婚前个人房产,现在妻子要和我离婚,这一套房子的房款所得是否要被妻子分走一半?
回复时间: 2017-11-10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
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出售所得房款,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另有约定,那么所得房款应为
李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