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信息热线

  • 省妇联办公室: 028-86632572
  • 妇女维权(成都): 12338
咨询标题: 夫妻一方创作的书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17-11-13
咨询内容: 李强是美术学院的教授, 2015与妻子李惠结婚。婚后,李强创作了书画作品若干,并将其中一幅出售给朋友,双方约定该画作的全部价款为10万元。后李强认识了一名舞蹈学院的大学生田甜,两人惺惺相惜,经常见面。不久,李惠知道此事,在与丈夫的沟通中,两人发生激烈的争吵,李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李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作的书画作品。
回复时间: 2017-11-13
回复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第十五项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才属于夫妻的共同经济利益,对于已售出的作品得到的经济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没有出卖的书画作品,仍应归一方所有,但是,如果一方为对方的艺术创作提供了家庭的帮助,财产分割时应该有所补偿。本案中,李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了该书画作品,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该知识产权的相应的财产性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惠可以要求分割该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