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标题: | 小孩抚养费 | ||
---|---|---|---|
咨询人: | 何女士 | 咨询时间: | 2017-11-17 |
咨询内容: | 我与男方在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在照顾小孩过程中,我发现男方不爱抱女儿,也不帮忙做家务,双方因琐事经常吵架,现在男方要求离婚并起诉至法院,我同意离婚并要求小孩归我抚养,但小孩抚养费如何确定呢? | ||
回复时间: | 2017-11-17 | ||
回复内容: |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以孩子在必要生活需求为标准。结合司法实践,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支付多少,法官一般会根据不抚养小孩一方经济能力、给付能力、意愿行使自由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