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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探析

2017-05-19 00:00:00| 发布者: 妇儿工委|来自: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显得尤为重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部分,本文所指的未成年人人群,是特指生理年龄从14—18岁的人群,将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预防这一特殊人群违法犯罪的有效机制。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在犯罪主体上: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呈现低龄化倾向。据社科院研究报告指出:2000年以来,14—16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据统计,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13年的17.09%。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据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四是身份比较集中。城市闲散青少年、学生等群体占相当比重。在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在犯罪行为上:一是团伙性明显。由于青少年主观独立性较弱,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二是青少年犯罪行为普遍具有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的特征。三是犯罪行为趋向智能型发展。由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开始显现,犯罪方式在不断升级。四是犯罪行为从较为单一的犯罪类型向复合型犯罪类型发展。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的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加剧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社会客观原因看:一是社会生活方面,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干扰社会生活;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社会转型期带来的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无不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二是家庭教育方面。家庭教育的缺陷,尤其对独生子女教育的观念和方法上存在误区,给未成年人教育带来新的问题;一些特殊群体子女缺乏应有的关爱,不良的家庭环境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三是学校教育存在的重智育轻德育以及智育与德育悖离,是引发学生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潜在因素。四是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充满暴力与色情的网络信息对学生的诱惑、腐蚀,加大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难度。

从未成年人人群主观因素看:一是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稳定性,导致未成年人容易陷入青春危机。如果在某些方面出现社会化障碍,这种危机就可能演化成犯罪危机。二是生理发育的早熟性,导致了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加上青春期知与行的差距,形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三是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即诱发犯罪的最佳机遇和条件。这里是指青少年由于外界原因造成激情冲动、思想偏差、行为失范,走上违法犯罪歧途的有所增多,或被动地、不自觉地卷入到违法犯罪活动中。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表现

与成年人认知行为后果不同,未成年人因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他们并不知道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其行为在法律上也通常被认为是无预谋,缺乏意志力、控制力的越轨行为。

未成年人初次违法犯罪前,总是有一些明显的外部征兆,基本表现为:兴趣转移→心理抵制→心理反抗→行为抵制→行为反抗→行为失范。具体可以表现为兴趣低下、冷漠麻木、有学不上、有业不就、游手好闲、寻衅滋事等等。兴趣转移是心理基础,表明行为个体对待社会主流事务的不关注,个体行为逐渐由不感兴趣发展为抵制和反抗,脱离社会主流。严重的,会导致行为失范,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科学指导预防工作        

现阶段,我们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方面,在青少年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在青少年保护和社会管理方面,整体上存在理论空乏、方法陈旧、措施简单、目标理想等不切实际的问题。在面对青少年犯罪这个难题时,往往在具体对策上多是表面文章,在应对机制上多是千人一面,在管理措施上多是各自为战,在预防效果上多是事倍功半。究其原因,根本上是理论研究不足,理论与实际脱离,难以指导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需求。

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其中既有家庭的,也有学校的,更有社会的;既有生理的,也有心理的;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只有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问题、基本成因、基本状况与基本理论上给予了特别关注和深入分析,才能够准确反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形势、揭示其基本成因、总结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对策、归纳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理论,给与实际工作以切实的理论指导,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理论研究的重点不仅仅是关注未成年人群违反犯罪现象,也要研究如何达到从事后预防、震慑预防向事中遏制、事前防范的转变,如何完成从单纯的司法专业矫治向社会综合治理的转变。

(二)建立重点人头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重点帮教       

关注重点人头,是由于重点人头本身具有的示范作用,是一个标志性的典型。对于未成年人重点关注对象的管控问题,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中之重,也是探索和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和突破口。加强重点未成年人群的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要摸清重点未成年人人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重点青少年人群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教育体制、教育观念、城乡差别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针对闲散未成年人,主要采取强化监护、学习辅导和就业培训等措施,做到生活上帮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就业上扶持;针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注重采用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法,提高临界预防实效;针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及时了解他们的需要和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保障他们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通过假期学校、代管家长等多种措施,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和独立生活能力;针对流浪乞讨青少年,着力解决其家庭回归、就学就业和职业培训等问题,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在向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们价值观的转型也应该及时跟上。当下,旧的道德规范已经失效,而新的规范又没有系统建立之时,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出现某种价值真空是必然的。所以,这些现象绝对不是仅仅是未成年人人群的问题,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适应未成年人成长要求,主动关注和引导未成年人心理成长,同时要主动调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要从社会全局方面进行变革。

(三)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三级预防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在国家层面,构建以法律为框架的预防体系。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工,防止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 “想起来紧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现象的发生。二是建立配套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措施,细化法律条文规定,提高可操作性,有效实现保护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改造性预防目标要求。三是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工作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在社会层面,建立以帮教为核心的预防体系。一是改革教育体制,全面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按照德育智育并重的原则,实现学校教育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全面转变。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和帮扶工作。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建立“社区矫正中心”,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 遵循尊重未成年人人权、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处遇的思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帮助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矫正、戒断不良行为,引导他们融入社会。要扶持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为他们的就学、就业、生产、生活提供支持。既要加强管理,也要加强服务,双管齐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环境。三是提高社会关注。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关心下一代成长工作机制,形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家庭层面,建立以关爱为基础的预防体系。一是加强婴幼儿生活的家庭指导,父母、监护人要从婴幼儿时期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和独立生活的能力。二是加强未成年人青春期心理引导,指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对待青春期,实现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平衡发育,顺利度过青春期危机。三是加强家庭培育与社会需求对接。大力倡导“五好家庭”、“和谐家庭”建设,构建温馨家庭,反对家庭暴力,以“平等、友善”的家庭关系给予未成年人以温暖和关爱,以良好家风培养未成年人的家庭责任感、社会责任感,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攀枝花市公安局   肖 兵   李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