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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原因及对策

2017-07-17 00:00:00| 发布者: 妇儿工委|来自: 省关工委网站

中共眉山市委政法委关工委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不断增多,重大犯罪比例上升,犯罪年龄越来越低,已成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大社会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严格的刑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包括刑法学上的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其未成年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年龄下限至十二三岁,其行为还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一些违法或不良行为。本文所探讨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针对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而言。

据统计,2011年-2015年,眉山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受到检察机关起诉或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下同)达345件数662人。呈现出如下四个主要特征。

(一)低龄化 

2011年—2015年,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未成年人年龄在十六至十八周岁的有45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69%;十四至十六周岁之间的犯罪未成年人有205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31%;十四至十六周岁犯罪(仅包括抢劫、杀人、强奸、爆炸等八类重大犯罪)未成年人占到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这还不包括十四至十六周岁犯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人数以及十四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人数。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正处于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初中阶段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最明显特征。

(二)团伙化

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普遍存在“从众心理”,依附性较强,辨别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较弱。且好面子讲“义气”,喜模仿,遇事不冷静、易冲动,争强好胜,常因日常琐事引发矛盾,打架斗殴。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经常在一起,受“人多势众”的心理影响,借助团伙行为,互相依存、互相壮胆,交叉影响容易形成犯罪团伙。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变成多人共同作案。据统计,2011年—2015年,全市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68%。

(三)侵财型

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全市未成年人犯罪以侵财类犯罪案件居多,未成年人抢劫、盗窃、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231件417人,占案件总人数的比例高达63%。未成年侵财案件的行为人,多数过早辍学进入社会,由于身体、年龄、学历、技能等原因,无正当职业,尚不能通过合法劳动获得收入来源。为了吃喝玩乐所需,结伙抢劫、盗窃、抢夺获得收入来源,就成了未成年人侵财案件发生的主要因素。侵财型案件的突出,反映出犯罪未成年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不健康世界观和人生观。

(四)暴力型

2011年至2015年全市共发生杀人、强奸、抢劫、伤害等暴力类未成年人犯罪223件42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人数的63%。这些未成年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通常采取蒙面、持刀、电击、麻醉等成人化作案手段。一旦遭遇被害人反抗,便持械伤人,且手段残忍,不计后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关于犯罪原因,在我国先后出现过单因论、双因论、泛因论和层次论等观点。目前,层次论是我国犯罪原因的通说该学说认为,能引起、促进和影响犯罪的诸现象及其过程,均为犯罪因素;各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便是犯罪原因。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受社会诸因素的影响。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因主体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其犯罪原因又与一般成年人犯罪原因有明显区别。未成年人犯罪既有个体自身原因,更有家庭、学校、社会的原因,是主客观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是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不平衡及社会化过程中的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即身体的发育成熟越来越早,但是心理的健康成长却没有与之匹配。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心理过程就会不协调。未成年人一般具有盲从、好奇、好胜、虚荣、逆反、报复等心理特质,但同时伴随的却是文化水平低,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好坏良孬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若没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旦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就会在好奇心、虚荣心、逆反心、报复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误入歧途,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调研发现,涉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具有文化水平低,不知法、不懂法,好逸恶劳,贪吃、贪玩,爱攀比,综合素质较差等特征。

(二)“问题家庭”是“问题少年”的根源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不良的家庭环境,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据调研,涉罪的未成年人89%来自于离异型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和失教型家庭。 

1.离异家庭最易产生不良少年。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父母离异导致正常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易使未成年人心灵受到创伤,容易形成悲观、不满、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离异父母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再婚后,孩子与继父、继母相处不顺,感受不到家庭关爱,容易自暴自弃进而走上邪路。据统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是健全家庭的4.2倍。

2.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产生众多问题。家庭作为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明辨是非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打工,无暇顾及子女的成长教育忽视与子女的沟通,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未成年人心理闭锁,易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易走上邪路。

3.娇宠、溺爱害了孩子。有的家长对子女过分娇宠、溺爱,百依百顺,无条件地满足子女一切要求。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不能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使孩子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唯我独尊、任性自私、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当这些未成年人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失去自控,走向邪路,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4.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有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不能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易走上共同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不良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社会中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腐化、贪污腐败、两极分化、黑恶势力横行、黄赌毒猖獗等现象,扭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思想和价值观,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黄色”、“灰色”和“黑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严重。

1.文化娱乐市场的“黄色污染”。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图书报刊、电子游戏、网络中大量充斥着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内容,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由此诱发的强奸、抢劫、凶杀等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黄色传媒本身。在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60%以上是不同程度地受到“黄色污染”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2.扭曲的贫富观和价值观,攀比奢靡追求享受的人生观等“灰色污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严重。不良的社会风气侵害、腐蚀未成年人的灵魂,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常常不择手段来满足各种物质欲望,追求享受的冲动与自身经济的困境成为未成年人抢劫、盗窃的驱动力和最大影响因素。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这几年来,我国虽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打黑除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宣传报道不恰当的描写和宣扬,易成为一些未成年人模仿的对象。未成年人渴望获得社会认可、渴望获得同伴尊敬。为了满足个人虚荣心,讲“哥们义气”,显示自身实力,易出现结伙实施抢劫、盗窃强奸、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学校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成年前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成长,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不当,是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

1.片面追求升学率。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在许多地方还是普遍存在。衡量教育质量的高低不是看学生的综合素质,而是仅看“升学率”。学校教育的指导思想发生偏移,其结果必然是只重视“教书”,却忽视“育人”。成绩好的学生受到青睐,成绩差的学生受到歧视和排挤,甚至嘲笑辱骂。差学生破罐破摔,厌学、辍学,过早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调研发现,60%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初中未正常毕业即辍学进入社会。

2.素质教育、法制教育缺乏或者流于形式。未成年人在校时期正是培养优良品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关键阶段。学校对升学率的片面追求,必然导致对未成年人品德教育、综合素质教育的忽视。流于形式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没有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缺乏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敬畏法律,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帮教不力是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重要原因

调研发现,有多次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明显增多,社会危害性增大。许多未成年人初次违法犯罪后没有得到很好的心理辅导和帮教。基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很多轻微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刑事审判环节,即使罪行较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已得到轻刑判处或缓刑,但家庭和政府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的帮教工作却没有到位,致使一些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没有得到转变,不以为然,反而堕向再犯罪的深渊。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实践证明,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既要注意消除犯罪产生的具体条件和机会,更要关注产生犯罪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原因。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形成家庭、政府、学校齐抓共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预防工作体系,促进未成年人提高自身素质,身心健康成长,知法、懂法、用法、守法,自觉远离犯罪。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构筑好家庭“栅栏”工程

1.家长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家长要切实承担起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要为孩子营造温暖、温馨的家庭氛围。家长要做好表率,用自己良好的品行影响教育孩子。

2.家庭教育必须到位。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沟通与交流,消除“代沟”,陪着孩子健康成长。确需外出工作、打工,也应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做好妥善安排,最好留一人在家照顾教育孩子。

3.家庭教育要与时俱进。父母要当好家长,必须要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积极参加诸如“家长学校”之类的学习,增强沟通能力,增强关爱、尊重意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智特征,使家庭教育具有针对性和人情化,做到既不纵容、溺爱,也不简单粗暴。家庭教育应侧重培养未成年人通晓事理、自觉修养、自觉磨练、提高自省自律的自觉性。 

(二)落实学校育人责任,强化学校“育苗”工程

1.端正办学思想,落实教书育人责任。学校要彻底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思想,切实把教育人、培养人作为办学的目的。政府教育管理部门要从制度设计上改变唯分数、升学率是举的制度,加强素质教育,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师要有爱心、善心,要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不歧视差生,不辱骂、体罚学生。坚决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要把不让一个学生失学流失作为对校长和学校考核的重要指标。可考虑将义务教育扩大到高中阶段。我国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被认为有解释空间。因此,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符合宪法的价值取向。这样,就能让未成年人都能在校学习,改变过去那种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文化水平低、社会阅历差、又无技能的情况下过早进入社会容易违法犯罪的现象。多修一所学校,就可能少修几间监舍。

2.切实加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在重智的同时,更应重视学生做人的教育,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强化人的基本素质和社会公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改变法制教育枯燥、单调、流于形式的局面,联合社会力量开展丰富多彩、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活动,使法制教育入脑入心,落到实处,起到实效。达到让学生自觉养成按照法律规范要求约束自己行为的习惯模式。

3.加强对“边缘学生”和特殊学生的关注和关爱。犯罪学认为,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起源于他们以前的不良行为,或者与他们以前的行为方式、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学校和老师要加强对“边缘学生”的关注,不失时机地矫正他们的不良品行,实现早期的控制、预防和改变。同时,加大对孤儿、单亲孩子、留守儿童等特殊学生的关心、关爱。在关心他们基本物质生活和安全的同时,着重情感沟通和心理疏导,促使他们生理与心理协调发展,健康成长。

(三)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强化政府“护林”工程

1.加强未成年人立法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虽然《未成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后又作了修订,但仍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如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制度,使两部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应建立健全相关配套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办法,让《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严格社会管理,打造健康社会环境。作为政府,应提高治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铲除“黄、赌、毒”,净化社会环境,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网吧、KTV、游戏机室的监督和管理。对唯利是图,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予以重处,防止这些场所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3.发挥政府兜底作用和引导作用。履行政府救济职能,让孤儿都能进儿童福利院,特别困难家庭都能得到救济和照顾。特别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防止广大农村留守儿童成为事故多发群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群体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发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氛围。

(四)落实司法特殊责任,强化司法“呵护”工程

1.遵循少年司法规律,落实特殊司法职责。对犯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首先应遵循少年司法规律,建立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法院应建立少年法庭,公安、检察机关应建立单独的未成年人刑事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第二就是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方针,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能适用缓刑就依法判处缓刑,重在挽救,预防未成年人因小恶受不恰当惩罚进而大恶。

2.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帮教挽救工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威慑和教育作用,加强案中教育和案后帮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尤其是初次违法犯罪后,对法律还是具有一定的畏惧心理。这个时候司法办案部门加强教育和帮教,对于改变未成年人的认识和观念,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引导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符合国际少年司法的理念和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是实行轻刑罚化的重要内容,同时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⑾首先较之监狱矫正,社区矫正是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和再犯罪预防的有效矫正措施。监狱内交叉感染是监狱矫正不可避免的一个重要弊端。同时,监狱矫正将导致未成年犯的标签效应更为明显。第二要健全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通知中。应抓紧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明确将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第三要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明确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考核制度,增强社区矫正的实用性,使未成年人在社区感受到善意,找到归属感,顺利回归社会。

(作者:陈卫东、肖洪清,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