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妇联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妇联主管的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四川省妇联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
第三条 对省妇联主管社会组织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四川省妇联联络部承担对省妇联主管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各业务处室结合各自职能职责给予业务工作指导。
第四条 对省妇联主管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组织的工作报告,掌握了解其工作情况;
(二)指导规范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
(三)按有关规定,转发或送达有关文件,搜集相关信息及数据;
(四)对社会组织提交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重要人事变动的请示按权限进行研究批复;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审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在主席办公会上通报审核结果;
(六)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协助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七)协助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基金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条 对省妇联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省妇联重要工作部署与安排;
(三)指导省妇联主管社会组织积极承接妇联有关项目,指导女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研究有关支持政策;
(四)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省妇联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其发展;
(五)业务部门在评先评优工作中要体现对妇联主管社会组织的支持,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三章 社会组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省妇联主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权责相配原则,按照章程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和工作,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积极主动围绕四川省妇联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四)自觉接受省妇联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坚持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重要人事变动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条 省妇联主管社会组织应遵循的工作要求:
(一)社会组织应按照各自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等,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二)社会组织应自觉做好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工作。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4月31日前向联络部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1、民政部门制式《年检报告》表;
2、年度财务报告(按民政部门要求提供);
3、财务审计报告;
4、人事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5、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6、其他相关材料。
(三) 社会组织在下述事项中,应提前向联络部报批:
1、以省妇联名义组织开展活动;
2、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向各级妇联发函;
开展涉外活动或吸纳境外民间组织担任单位会员,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接受境外捐赠;
社会组织重要人事变动情况;
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以社会组织名义出国(境);
以社会组织名义作为主办单位涉及收取费用的;
年度理事会会议方案;
在新闻报道中出现四川省妇联或四川省妇联党组等字样的文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省妇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组织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在年度检查时不予通过或解除与该社会组织的主管关系。
第九条 对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妇联有权批评制止;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原批准文件或申报解除与该社会组织的主管关系:
(一)进行违反宪法、法律活动的;
(二)进行违反其章程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考核的;
(四)报送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条项的将序号“1”修改为“(一)”的序号,以下同理修改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