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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2016-07-26 17:39:41| 发布者: 管理员|来自: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支持

“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总 则

  1. 为规范妇联系统“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妇联组织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让有法援需求的妇女儿童得到帮助,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全国妇联系统依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支持开展的、主要针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项目。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

  3. 项目资助的案件范围和类型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根据妇联维权职能,突出以下重点:

    (一)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案件,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等一方有过错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子女抚养纠纷、老年妇女赡养纠纷案件;涉及歧视妇女的继承纠纷案件;离婚财产分割中妇女儿童明显处于弱势的纠纷案件;

    (二)涉及性别歧视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妇女职业病案件;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等纠纷,以及相关财产权益的纠纷案件;

    (四)妇女和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特别是拐卖、奸淫幼女等性质恶劣的案件;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五)执行案件;

    (六)其它有利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4. 项目实施单位受理符合项目资助条件的案件时,可以交由律师办理,也可以由妇联干部代理。妇联干部依据有关规定作为妇女和未成年人一方的代理人,应与当事人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过诉讼、调解或行政程序取得判决、仲裁、调解协议或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可以作为项目支持案件,但该类案件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所受理的符合项目资助条件案件的20%。

     

    组织管理

  5. 全国妇联权益部设立“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对妇联系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项目资金方案的具体审核和项目实施单位立项审批、资金拨付审批,组织项目培训、调研、检查、评估工作。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权益部成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省级工作方案,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季度情况统计、资金申报及结案初审,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总结和信息交流等。

  7.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批和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项目申报和案件办理

  8. 本项目的实施单位一般是地市级以上妇联维权部门和妇联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与妇联合作开展妇女法援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9. 中国法援基金会与全国妇联权益部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其组织妇联系统实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的职责。

  10. 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与各省级项目办公室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其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

  11. 各省级项目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办案质量要求、办案数量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12.  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单位的数量及资金分配额度,由各省级项目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中国法援基金会审批。

  13.   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提供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并填写受理意见表,报省级项目办公室审查。省级项目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出具办理公函。

  14.  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有关表格和材料进行结案审查。项目实施单位应立卷存档并报省级项目办公室初审。省级项目办公室准予结案的,应报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审查。

     

     资金拨付与管理

  15.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填写报表,按时上报省级项目办公室;省级项目办公室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填报相关材料提交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向中国法援基金会提交拨付项目资金的申请。中国法援基金会审核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16.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向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填写表格报省级项目办公室,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

  17.  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人或承办单位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18.  有条件的地方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设立项目管理工作配套经费,并应保证专款专用。

     

    检查评估

  19.  各省级项目办公室负责对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

  20.  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期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21.  对于表现突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妇女法援项目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并依据《暂行办法》建议中国法援基金会给予表彰奖励。

  22.  各项目办公室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熟练掌握和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信息数据系统,及时进行数据录入,及时在网上完成申请、审核、批准等各环节工作,实现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附  则

  23.  项目资助的案件卷宗和档案柜以及项目的宣传资料需注明“本项目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字样。

  24. 本办法未专门规范的其他事宜,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25.  本办法由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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