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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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热线

  • 省妇联办公室: 028-86632572
  • 妇女维权(成都): 12338
咨询标题: 孩子父亲不给抚养费
咨询人: 贾女士 咨询时间: 2017-11-14
咨询内容: 2014年我和孩子父亲结婚,2017年1月发现怀孕,2017年3月对方称因为服用过药物不要孩子,我不同意,2017年3月离婚,离婚协议中男方声明放弃孩子抚养权及不承担抚养费,也不承认孩子父亲的身份。2017年10月孩子出生,男方一直不给抚养费。我该怎么维权?
回复时间: 2017-11-14
回复内容:

《婚姻法》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父子关系及判决男方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