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行[2012]247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妇联、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两癌”贫困妇女救助相关工作,现印发《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18日
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省妇联负责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分配预案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负责对拟救助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省财政负责经费预算的安排和资金拨付。
第二章 使用范围、救助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 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救助的对象为:省级扩面试点项目点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侵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
(二) 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宣传、培训工作支出。用于这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三)经省妇联批准的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特殊事项支出。
第五条 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的标准为:新农合等报销后自付费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每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救助;在1万以下的,每人一次性对自付部分全额救助(需持医院治疗费用票据及新农合报销票据)。
第六条 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采用据实据效和特定补助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贫困妇女“两癌”的救助采用据实分配办法,宣传、培训工作支出采用据效分配办法。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救助资金申请由确诊患者本人向村(妇代会)或乡镇(街道)妇联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受理时查看原件);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包括诊断和治疗)复印件及原件;
4、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见附件2)。
第八条 村、乡(镇、街道)、妇联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汇总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于每年6月1日前报县(市、区)妇联。
第九条 县(市、区)妇联、卫生局和财政局对乡镇(街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拟救助人员初审汇总表(见附件3),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7月1日前报市(州)妇联。
第十条 市(州)妇联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后,填写拟救助人员二审汇总表(见附件4),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8 月 1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材料方式(一式三份)报省妇联(电子邮件以发送时间、纸制材料以当地发出邮戳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省妇联对市(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后,填写拟救助人员三审汇总表(见附件5),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资金分配预案商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相关省级部门和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拨付救助款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拨付救助款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同级妇联部门,妇联部门在收到救助资金后的10日内应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并将救助金发放表(见附件6)复印件(受助人签字、盖章)及收款收据反馈省妇联。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妇联应切实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救助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财政资金规范使用。要建立救助公示制度,受助名单应由县妇联在所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的监督,再报省妇联和省卫生厅审核确认,确保救助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妇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3月 30日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妇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卫生厅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妇联、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省“两癌”贫困妇女登记证明;
3、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拟救助人员初审汇总表;
4、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拟救助人员二审汇总表;
5、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拟救助人员三审汇总表;
6、救助金发放表。
附件1
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基金”申请表
市(州) 县(市、区) 乡(街) 村(社区) 组
姓名 | 年龄 | 患病情况 | □ 宫颈癌□乳腺癌 |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是否农业户口 | □是□否 | |||||||||
家庭 住址 | 身份 证号 | |||||||||||
联系 电话 | (固话) | (手机) | ||||||||||
就业 情况 | □无业□工作 | 子女 状况 | □成年工作□成年无业□未成年(18岁为成年) | |||||||||
婚姻 状况 | □已婚□未婚□离异□丧偶 | 家庭人口数 | ||||||||||
患病 程度 | □早期□中期□晚期 | 确诊医院名称及医院等级 | ||||||||||
确诊 时间 | 是否手术 | □是 □否 | 手术医院名称及等级 | |||||||||
实际治疗费用 | 新农合报销金额 | 新农合报销比例 | % | |||||||||
是否接受过其它救助 | □是□否 | 救助渠道及金额 | 家庭年总收入 | |||||||||
村(社区) 意见 |
(盖章)
| 乡镇( 街道) 意见 | (盖章) | 县(市、区)妇联意见 |
(盖章)
|
注:请在满足项的□内打“√”,满足几项选几项。
附件2
省“两癌” 贫困妇女登记证明
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职业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家庭人 口数 | 家庭年 总收入 | |||||||
接受过的其它救助情况 | ||||||||
申请贫困救助原因 | ||||||||
村(社区)意见 |
(盖章)
| 乡乡镇(街道)意见 |
(盖章) |
县(市、区)妇联意见 |
(盖章)
|
附件3
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拟救助人员初审汇总表
四川省 市(州) 县(市、区)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患病情况 | 确 诊 医 院 | 实际治疗经费(元) | 新农合报销 情况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
金额(元) | 比例 | |||||||||
县(市、区)妇联 县(市、区)卫生局
年 月 日
附件4
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拟救助人员二审汇总表
四川省 市(州)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患病情况 | 确 诊 医 院 | 实际治疗经费(元) | 新农合报销 情况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
金额(元) | 比例 | |||||||||
市(州)妇联 市(州)卫生局
年 月 日
附件5
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拟救助人员三审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患病情况 | 确 诊 医 院 | 实际治疗经费(元) | 新农合报销 情况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
金额(元) | 比例 | |||||||||
省妇联 省卫生厅
年 月 日
附件6
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表
四川省 市(州) 县(市、区)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患病情况 | 确 诊 医 院 | 实际治疗经费(元) | 新农合报销 情况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签字(盖章) | |
金额(元) | 比例 | ||||||||||